在南京,老板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能否被认定为工资基数呢?很多南京上班朋友咨询咱们南京讨债公司,南京个人账户发的工资能作为工资基数吗?老规矩,我们还是来先说答案,如果发放的工资金额能够持续稳定,并且相对会固定的发放,那么该金额是能够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工资的。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可能为了帮助劳动者避税或者其他的管理需要,往往会采用通过老板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财务人员的相关账户,向员工直接发放部分的工资金额,但是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劳动者的工资金额也就是他的工资基数,具体是多少钱就会产生了相关的争议。
除了银行、流水公司通过公户发放的工资以外,老板个人发放的工资如果能够形成持续性、稳定性、并且金额是相对固定的,那么该部分的金额也是能够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工资基数了。这样的话呢,在劳动者进行相关的维权或仲裁的时候能够提高他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在南京,公司为员工解决了南京户口之后,员工却提前离职,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赔偿呢?众所周知,南京市户口具有非常高的含金量,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每年呢高校的毕业生在入职企业的时候,往往会非常的看重企业能否帮助他们解决南京市的户口,一般情况下在员工入职到了公司以后,公司往往会跟员工签订一个叫服务期的协议,服务期的协议中就会明确约定公司为员工解决南京市户口,但是员工需要承诺在公司工作满多少年,一般比如5年,但是呢,如果你没有工作到5年,提前离职,那么将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约定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每年几十万的约定不等。所以说呢,如果员工提前离职,按照服务期的协议来讲,他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金。
在实践中,员工解决了南京市户口之后,在发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或者工作待遇之后,便会选择从原来的公司提前离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方肯定会要求员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支付相关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否则呢公司是不会给他办理社保的转移手续或者开具离职证明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赔偿金或者违约金是否应该如何支付呢?
根据我们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实践来讲,首先离职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是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的,也就是说是不需要支付的。但是呢这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在这里呢公司方通常会要求员工来赔偿损失,其实这里的损失指的就是违约金和赔偿金,只是在法律上换了一种说法,实现了另外一种主张的途径。
具体的金额呢,实际上会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共同考虑,比如说员工的在职时间,公司为员工办理南京户口所需要支出的招聘成本,办理成本,以及他在整个的聘评过程中所支出的全部的费用,以及员工违约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等的情况,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根据南京市的全部的判例,我们来看基本上赔偿在10万到20万不等,所以说员工提前离职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只是是从法律上严格的来讲,赔偿的不叫违约金,也不叫赔偿金,而是叫损失。
那对于公司方来讲,如果员工提前离职了,是有权利要求其对公司进行赔偿损失的。作为员工方来讲呢,如果说在离职的时候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赔偿,但如果认为这个赔偿金额过高,或者呢我不应该去支付这个的赔偿金,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再次进行仲裁,要求公司进行返还的。当然,以上只是从我们南京讨债公司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如果您有类似的纠纷或者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一起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