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双方为此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对方没有执行,东莞讨债公司解决,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王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王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2020年5月,王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以价款100万元的价格向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商品房,在2021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
不久后孙某和王某登记结婚。2021年7月31日,经过王某的同意,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王某和孙某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王某向他人所借,婚后王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借款20万元。
孙某与王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王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法院裁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虽系王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王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王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王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20万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王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225700元的补偿。
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王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王某折价补偿孙某26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与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王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
二、王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26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以后,委托人没有拿到一分钱,最终委托深圳收债公司王总团队,一天时间解决全部欠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