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归还,东莞收账公司2021年8月份案例:丈夫向妻子借款不愿意归还,收账公司一天搞定,委托人求助东莞收账公司,委托人李红(化名)与陈明(化名)因夫妻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各自生活。2018年7月,陈明在东莞经营的皮鞋做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紧张,便向妻子李红寻求帮助,并承诺资金回收后,就立即归还,李红提取了现金10万元给陈明,丈夫陈明出具了欠条。
2019年7月底,李红要求陈明还款,陈明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无力归还。妻子李红随即向东莞讨债公司求助。东莞讨债公司王总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明所写的欠条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委托东莞讨债公司追讨,请求应予帮助支持。
东莞收账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该规定表明了夫妻之间可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且《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此外,深圳收债公司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点、第2点明确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若夫妻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债权方有权向债务方主张债权权利。
1.存在债权债务的混同。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事件。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借贷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进行分割,最终借款一方也会分得债权的一部分,这部分债权和债务会产生归于一人的情况,构成债务混同。基于债务混同,借贷的夫妻一方只需向夫妻另一方清偿借款的一半,此时的债权人为夫妻双方,债务人为借款的夫妻一方;
2.如果是以夫妻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则属于债权人为夫妻一方,债务人为夫妻中借款的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应全额向对方返还借款。经过东莞讨债公司一天时间的追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借款事实,委托人老公终于归还了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