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年分手,东莞收债公司还能要回彩礼吗?举行婚礼同居2年彩礼返还吗?今天东莞收债公司谈谈涉及彩礼的案例,小琴和小龙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生活还生了一个女儿。在双方交往中小龙给小琴购买了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彩金项链一条、彩金耳环一对。订婚时给了彩礼30万元。两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分手。小龙要求小琴返还首饰及彩礼,小琴认为都结婚了而且生活了两年多还有孩子,彩礼30万元也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为此小龙诉找到东莞讨债公司求助。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也较多。东莞讨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龙依照习俗两次给付小琴彩礼款30万元及首饰,给付该彩礼是小龙为了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则,收受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现在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已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且由于双方均未能妥善的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因小龙未提交首饰的具体价值的证据,最终在深圳收债公司王总的帮助下,小琴酌情返还彩礼20万元,首饰留给女方小琴。
本案中双方仅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东莞讨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东莞讨债公司应当支持小龙求助。
实践讨债中,对于彩礼案件东莞收债公司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