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哪里?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欠”,一般的情况是指债务人员厨具的欠条前,双方是有一定的经济往来的,债权人是向欠债人员索要的欠款或是结算过后,债务人员还是需要给债务人款项的一种凭证,要是存在债务人没有还款的能力或不想还款的话,双方达成的一定的协议,有债务人员给债权人书写欠条,而且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员书写的欠据。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员书写的欠据可以说是实属无奈的。
深圳要债公司提醒您在这个时候我们的债权人应该也有意识到其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因为债务人书写的欠据毕竟不是真实的现金,即使上面书写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到时候也不一定能够及时的兑现。
偿还欠款本就是债务人员应遵循的义务,只是债务人员不能及时还款,才导致债务人员不得不给债权人出具欠据的凭证。这样不管是从逻辑还是情感上讲都可以认定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在由其发起的债券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就是从这个点开始算起的,从欠据上的时间开始算。债权人也是可以在还款日到来之前就像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不必等到时间到来或过了之后。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情人反目 一女子持40万元借条向情夫讨债
昔日婚外情反目后,他们头脑发热,你情我愿形成的”债务”该怎么算?内江市一女子和涪城区一男子分手后,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万元的欠条,起诉男方以及男方已经离婚的妻子共同还钱。8月23日,记者从三台县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男方独立归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认为另外20万元有欠条但无欠款事实,驳回原告该项诉求。
女子讨债,要求被告共同偿还40万,2015年6月,内江市女子胡某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万元的欠条,将绵阳城区男子易某以及与易某离婚不到一个月的妻子颜某诉至三台县法院。胡某称,易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3月26日两次向她借款40万元,约定在2014年6月全部偿还,到期后,经她多次向易某、颜某催收,两人都拒不偿还借款。要求法院判决易某、颜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男子辩称,出具了欠条借条但不欠债
易某辩称,他与被告颜某结婚10余年,一直没有生育。2013年6月,他通过微信与胡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为了让胡某给他生子,在胡某的要求下,他两次给胡某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总计金额为40万元,实际并没有借胡某的钱,也不欠胡某的钱,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家住三台县的颜某认为,她与易某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近两年来,易某没有给家里拿过钱,易某与胡某长期同居生活,易某在未向胡某借钱的情况下,向她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她与易某已经离婚,要求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某在给胡某出具20万元的欠条时,还承诺如未及时归还,愿按每月4000元的利息加算,而四个月后再次出具20万元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等。法院还查明,易某第一次出具借条不到一个月,就和胡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胡某投资额为51%,易某投资额为49%。2014年底,易某和胡某反目,之后胡某开始向易某讨债。2015年5月,易某和颜某在三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法院在开庭审理中组织双方调解,但原被告各持己见,都不愿让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20万元欠款证据不足
2015年10月,三台县法院审理认为,易某向胡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胡某对资金来源所举的证据,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也基本一致,依法确认该借款成立。本案中,该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该借款从2014年6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法院认为,胡某虽提供了由易某书写的欠条,但易某对该欠款予以否认,且胡某也未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也未作出该款合理流向的解释,因而对胡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针对胡某要求易某、颜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法院认为,胡某与易某发生借贷关系时,虽然颜某与易某还是夫妻关系,但颜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该款也未用于家庭,颜某对该借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易某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有借条,还得有相关凭证,借条或欠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据。前提必须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对于像本案这种争议较大的借欠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表示要一致外,还需要有相关的凭证,如交付凭证,第三方证人在场或图像、视频等依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该案中,由于没有相关凭证,所以法院做出支持借条,不支持欠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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