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欠款合同的法律纠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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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情况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借贷合同,对这一部分合同一般是可撤销的,但如若违反国家利益,则应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签订之后,其是有效的,双方应依据合同内容进行遵守,但如若享有撤销权一方依据法定程序行使了撤销权这一形成权,则合同转变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效力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
(三)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类合同应属无效。对于这种无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贷合同在实践中比较多见,如将借款合同的高利率转变为”合法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
在这里,法律是指的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则是指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这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则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这主要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
一般解决欠款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一)协商 商讨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
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 1、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
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仲裁调解: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3、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四)诉讼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所谓欠款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欠款合同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执行。
欠款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受理?
在现实生活中,贷款也是平常的事情了,但是在贷款中也是经常性的出现问题。出现问题当然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很多时候借贷双方都会因为贷款合同问题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让借贷双方都感到很郁闷,当时在贷款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因为在贷款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签订之后才能使得借贷双方正式成立借贷关系。其实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如果借贷双方因为借贷欠款合同产生纠纷之后,欠贷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是不是能够审理这种案件呢?这个时候就不能以借贷双方所在地去审理了。
因为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只有在借贷合同签订的地方法院才有权审理这种案件。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很多时候都是这样处理的。
很多借款人就是因为不想偿还贷款而闹出这种借贷合同纠纷问题,放款人完全可以直接去追债,在欠款人不予理会的时候再去提出上诉,这样也许会更好。很多事实都是表明了,借贷双方有时是不认识的人,如果这个时候发生借贷合同纠纷直接上诉即可。如果是相识之人就没有这种必要了,因为彼此之间都是比较熟悉的,这个时候就根本不用上诉这么严重的方法去解决了,只需要通过一些简单调节就行了。
像这种案件一般情况下也是归属借贷合同签订地方去审理,在当时签订这种借贷合同时也是有很多借款人不愿意去签订的,因为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贷款什么时候能不能在期限之内偿还上,那么在这个时候肯定也没有人愿意去签订这种借贷合同。
但是只要签订欠款合同之后,这份合同双方也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借款人如果做出违反合同的事情,那么借贷合同签订地的地方法院就有权对其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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